隨著電力投資體制改革的不斷發展,并進電網發電企業的產權多元化格式已經形成,全 資、控股、參股等形式的電廠競價上網體制已開始實行,為確保電網安全可靠運行,筆者認 為,并進電網的發電廠應根據產權結構和企業內部治理模式的不同,以及對電網影響程度的 不同,采取不同的安全治理辦法。
1 對網、省公司全資、控股發電廠的安全治理
對網、省公司全資和控股的發電廠,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電力公司《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 定》和網、省電力公司有關的安全生產治理規定,對其安全治理機構設置、安全生產目標考 核、安全生產責任制、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,由網、省公司負責監視。對其發生的電網事 故、設備事故、人身事故的治理及統計上報,仍按照目前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,并隨著國家 電力公司、省電力公司對有關規章制度的修改做進一步的調整。
對由全資和控股兩部分組成的發電廠(如老廠是全資電廠、又在老廠基礎上控股建立了新電廠),由于這類電廠大部分采用治理職員和生產職員高度同一治理模式,并都隸屬于網、省公司直接治理,對其安全治理、事故統 計報告、安全考核,應按照總裝機容量、企業總人數統計為一個發電企業。在安全生產方面 的資金投進和資金使用,應根據設備治理權限和資金治理權限劃撥和使用。
2 對省公司代管的發電廠的安全治理
由網、省公司代管的獨立發電廠,根據“誰主管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其安全治理辦法基 本等同于網、省公司全資和控股電廠的治理,由代管單位及運行單位按照國家電力公司和網、 省電力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治理,并由網、省公司與運行單位按照《電業生產事故調 查規程》等有關規定,對事故及威脅安全生產的事項組織調查、分析、處理、整改,產權所 有者和經營者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。
對由于設計、制造、外力破壞及自然災難等原因造成的事故,由產權所有者、經營者、 代管方根據協議由董事會決定處理,網、省公司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調查、處理。
對既有網、省公司控股電廠,又有網、省公司代管電廠兩部分組成的大電廠,如兩部分 電廠是一套人馬,在安全治理上宜采用兩廠同一治理的模式,安全治理、安全考核實行一廠 制考核,在安全生產周期考核、安全生產獎勵和企業綜合治理考核方面,以兩廠總裝機容量、 企業總人數為標準進行統計與考核,這樣既有利于企業內部實行整體同一的安全治理,也有 利于網、省公司對其進行直接的安全治理。
在安全生產資金投進上,根據兩廠固定資產產權回屬和治理用度使用情況分別列支,所 有者和經營者對使用情況進行監視。
3 并進電網的獨立發電廠(含參股發電廠)的安全治理
對并進電網的獨立發電廠(含參股發電 廠,下同),其安全治理原則上應按照原電力產業部關于《并進電網運行公用發電廠電力生 產安全治理規定》執行,即凡涉及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,涉及重大、特大事故的治理內 容,由電網經營企業實行同一監視、回口治理;對于不涉及職工安全及電網安全的治理內容, 由上網電廠及其所有者和經營者自行治理。國家電力公司和網、省電力公司應根據國家賦予 的電網治理職能(電網運行方式安排、繼電保護治理、已明確由國家電力公司代管的水電廠 大壩安全治理、火力發電廠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治理、水利調度、電網通訊及自動化等), 對獨立發電廠實施安全治理。
而獨立發電廠的內部安全治理體制,則應根據《電力法》和《并進電網運行公用發電廠 電力生產安全治理規定》,結合電廠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治理模式,網、省電力公司對其行使 必要的監視和治理。
對未涉及電網安全,未構成重大、特大性質的事故,由獨立電廠按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 規程》自行調查、處理和統計,網、省電力公司可進行監視和備案。獨立發電廠向網、省電 力公司匯報,網、省電力公司不進行統計和上報。
對發生威脅和影響到電網安全穩定、電能質量、電網運行方式、調頻調峰,電網備用容 量、事故處理、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運行治理等題目,獨立發電廠應及時向省電力公司 匯報,并提供有關技術數據和資料,網、省電力公司根據事件原因和責任,決定是否統計和 向上一級匯報,并根占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進行處理。
對并網的獨立發電廠內部發生的一般人身傷害事故,由于國家電力公司政府職能的轉 變,獨立發電廠作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實體,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有關主管部分匯 報,并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。
對并網運行的獨立發電廠發生的人身死亡事故,網、省電力公司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和上級要求,決定是否參加事故的調查,但對事故責任的處理,由獨立發電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 向當地主管部分報告處理,省電力公司不進行統計、上報和批復。
由于并網運行的獨立發電廠原因引發或擴大的電網運行事故、電網中其它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,網、省電力公司應按照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》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處理,并 網運行的獨立發電廠及有關方面要積極配合,并提供有關資料。
4 其它形式并網電廠的安全治理
除上述全資、控股、代管和并網運行的獨立發電廠外,對由網、省電力公司多經企業和 省公司直屬企業(發電廠、供電局)控股的并網發電廠,應根據《并進電網運行公用發電廠電 力生產安全治理規定》、《關于加強電網調度系統治理的若干規定》、《電力系統多種經營 安全治理工作規定》等有關規定,制訂安全治理規定。
其安全生產治理方式,由控股的直屬企業按照國家對電力企業安全治理規定執行,也可 參照國家電力公司和網、省公司安全治理形式進行。
對未涉及電網安全,未構成重大、特大性質的事故,由電廠按《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》 自行調查、處理,由網、省公司多經企業主管部分和控股企業負責監視。
若發生人身死亡事故、重大、特大事故(含當時不能認定的),應立即向網、省公司多經 主管部分和控股企業報告,而網、省公司多經主管部分和控股企業應根據事故性質、傷亡人 員隸屬關系,決定是否向網、省公司匯報。
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事故,網、 省公司應根據事故對電網的影響程度、責任回屬,決定是否參加事故調查、處理、上報。
對人身事故,網、省公司應根據受傷害人隸屬關系進行調查和處理。在直屬企業控股發 電廠中發生的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,應統計為直屬企業電力生產事故,并按照省公司直屬 企業人身傷亡規定執行,向上級主管部分上報,在安全治理、安全考核上與省公司直屬企業 同等對待。
對直屬企業控股發電廠中發生的非電 力生產職員的人身傷亡事故,由發電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有關部分匯報,組織進行事 故調查、處理,并承擔相應的權力和義務,不向省公司上報。
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進,為電網治理者提出了很多新的課題,安全生產作為電力 生產永恒的主題,是電力事業不斷前進和發展的基礎,確保電網安全、電業職工人身安全、 國家財產的安全,是電網治理者的神圣使命,建立一套規范、科學、完整的電力安全治理體 制,對實現“公平、公正、公然”社會主義電力市場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。